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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苗木检疫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3-08 08:52来源:林长制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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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林木种子、苗木检疫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松材线虫病疫木检疫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林业植物检疫执法工作,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人为扩散蔓延,依法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调运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有效防止松材线虫病、红脂大小蠹、美国白蛾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伊美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各单位或个人从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美国白蛾疫区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入我区。

二、凡销售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到外县(市、区)的,在装车前,需到伊美区林业和草原局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凭伊美区林业和草原局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凡从外地购买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入我区的,需到购买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办理调运手续,调入我区后,凭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书》,及时向伊美区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正常使用。

三、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四、林业植物检疫执法人员依法进入车站、机场、景区、商店、物流仓库、建筑工地、木材加工企业、建材、家具、电信、苗圃等地实施松材线虫病等重大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执法检查,有关单位及个人应积极配合,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松材线虫、美国白蛾疫区公告

2023美国白蛾疫区公告.docx

2023年松材线虫病疫区公告.docx

伊美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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