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美区政办规〔2020〕2号
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
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黑民规〔2020〕7号)、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伊民发〔2020〕44号)文件要求和10月10日省民政厅视频连线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区各项救助工作,进一步扩大社会救助范围,全面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伊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
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黑民规〔2020〕7号)、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伊民发〔2020〕44号)工作部署和10月10日省民政厅视频连线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各项救助工作,进一步扩大社会救助范围,全面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全面保障好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统筹兼顾,加强政策衔接,强化政策落实,形成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合力。
二、工作目标及任务
(一)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提高城乡低保指导标准,从
2、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中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1.3倍制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三个档次。从
(二)精准认定,做好提标扩围工作
1、单人保政策
低收入家庭中重残、重病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标准可按照当地平均补助水平(提标后)+低保金加发计算,按照市级指导标准476元(385+604*15%)执行。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人员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或已是否启动大病保险为依据。
2、低收入家庭的认定
按照政策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含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可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3、临时救助政策
(1)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一是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其渡过生活难关。救助标准参照1-6个月的低保标准。对其他受疫情影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可以按照户籍地救助,也可以在常住地和务工地救助。
(2)主动发现,加大排查力度。对于无能力提出救助申请的,或者碍于情面不愿意提出救助申请的,生活确实陷入困境的,可由村(居)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申请,核实后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给予救助。
(3)发挥乡镇临时救助储备金作用。目前我区已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区民政局于每季度将临时救助资金预拨给镇(街道),作为镇(街道)的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镇(街道)发放临时救助金额较小的申请对象和特殊紧急受理的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发现困难立即救助。
4、特困供养政策
一是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提高到18周岁。二是要实现集中供养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服务均等化,确保在同一机构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享受同等供养待遇,从2020年1月开始计算。三是在2020年底前,全面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
(三)用足政策,做好兜底保障工作
1、支出型贫困救助政策。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刚性支出的自负部分。
(1)因病支出指因重病、长期生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医疗费用报销、救助信息或凭据认定。
(2)因残支出指由于身体残疾产生的护理、治疗等费用,因残支出的自负部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残疾人员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康复辅具等费用据实认定。
(3)因学支出指研究生学历以下的在校学生发生且由家庭自负(扣除各级政府各类救助补助、单位和个人捐赠)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刚性支出费用。因学支出的自负部分,按照家庭在校生学费信息、住宿费信息、交通费用报销信息等认定。
2、低保渐退期政策。一是对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通过帮扶收入水平已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仍属于低收入困难群体的,继续给予一年的过渡性低保保障,直到稳定脱贫。符合过渡性条件的应书面告知过渡期起止时间等事项。二是城市低保对象,对重新就业或创业后,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在稳定就业后,6个月内低保不变,6个月后按50%低保待遇发放,就业12个月后,经核实确已实现稳定就业创业的,再停止最低生活保障。三是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后,核算家庭收入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扣除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2倍的,给予半年渐退期;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1.5倍低于2倍的,给予1年的渐退期;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给予2年的渐退期。
3、低保金加发政策。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60岁以上包括60岁)、未成年人(18岁以下)、重度残疾人(残疾证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照《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伊政办规〔2016〕14号)文件执行),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给予低保金加发(604*15%=91元),如遇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由民政部门进行认定。
(四)规范管理,提高救助系统精准度
全省社会救助系统数据已成为社会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测算、绩效评价、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的重要依据。要做到信息系统数据与业务工作同步;线上数据与线下业务办理的纸质档案材料一致;按照系统审批数据发放保障金,确保系统审批数据、财政请款明细、金融机构代发保障金明细中各项数据完全一致。为落实“扩围”政策而审核审批的救助对象,在系统和档案中单独标注,为后续政策执行做好准备。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监督管理
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镇、街道办事处属地责任,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要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精准认定救助对象。要进一步强化工作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挤占、挪用和滞留资金等侵害困难群众利益的行为。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提标扩围摸底工作,对拟享受提标扩围人员的人数、救助类别等情况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确保提标扩面工作排查到位,不漏一户、不少一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非主观原因导致的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的,可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http://www.ycym.gov.cn/ymqrmzf/c101810/202101/499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