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政府欢迎您!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双拥专栏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十一)

发布时间:2025-01-30 12:39来源:伊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访问量:
字体: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的安置,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军队文职干部。

士兵制度改革后未进行军衔转换士官的退役安置,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军官离职休养和少将以上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同时废止。

分享到:
TOP 打印 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