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的安置,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军队文职干部。
士兵制度改革后未进行军衔转换士官的退役安置,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军官离职休养和少将以上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