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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五)

发布时间:2023-04-20 14:58来源:伊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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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退役安置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第二十一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第二十二条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三条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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