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环不罚〔2026〕2号
当事人姓名:伊春市松汇生物质燃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铁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707MACUL5C6XC 地址:伊春市伊美区美溪镇文化委223号
我局于2026年6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伊春市松汇生物质燃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开始建设,2023年7月建设完成,2024年9月编制了《伊春市松汇生物质燃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生物质新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4年10月获得《关于伊春市松汇生物质燃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生物质新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4年12月编制《伊春市松汇生物质燃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生物质新能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现场调取该公司2024年的原料入库记录和成品入库记录,发现该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伊春市松汇生物质燃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8日,提供人:王铁雨,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主体经营资格。
2.证据名称:王铁雨、李子龙、孙景库身份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8日,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出入库管理人、现场生产负责人的身份。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8日,作出单位: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项目设施配置情况及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事实。
4.证据名称: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8日,作出单位: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所在位置。
5.证据名称:现场照片证据10张,作出时间:2026年6月8日,作出单位: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项目的建设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3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8日,作出单位: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违法事实情况。
7.证据名称:《关于伊春市松汇生物质燃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生物质新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伊春市松汇生物质燃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生物质新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伊春市松汇生物质燃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生物质新能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8日,提供单位:伊春市松汇生物质燃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人:王铁雨,证明内容:该公司于现场检查前已获取环保手续并自行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间。
8.证据名称:2025年5-9月份废气监测报告复印件5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8日,提供单位:伊春市松汇生物质燃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人:王铁雨,证明内容:该公司已按环保手续要求开展手工检测。
9.《法人和非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复印件1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8日,提供单位:伊春市松汇生物质燃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人:王铁雨,证明内容:该公司为首次违法。
10.采购原料进库记录、生产成品入库记录复印件各1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8日,提供单位:伊春市松汇生物质燃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人:王铁雨,证明内容:该公司2024年存在生产行为。
11.证据名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8日,作出单位: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宋鲁恒、杨馨月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按照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但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于现场检查前已自行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的验收,你公司提供的2025年5-9月份废气监测报告显示不存在超标排放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同时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中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14条。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铁力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强化法治意识。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规定,坚决杜绝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规范项目管理。严格执行环评及验收制度,所有生产活动必须在环保手续齐全、污染防治设施完备并验收合格后开展,严守合法生产底线。
三、健全日常管理。完善环保台账、生产运行记录,安排专人负责环保设施日常维护、巡检,确保治污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坚持合规经营。常态化开展环境隐患自查自纠,主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管,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自觉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五、期待我们加强沟通、共同努力,筑牢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底线,共同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5日
黑公网安备2307020200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