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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春市公用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8-14 10:50来源:伊春市伊美生态环境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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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美环建审〔2026〕004  

                                                                

关于伊春市公用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伊春市公用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黑龙江鼎灿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伊春市公用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配套大气专项评价)及相关审批材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伊春市伊美区101号(原乌马河红旗贮木场),地理坐标东经128°56′49.532″,北纬47°42′4.78″;建设性质为改建+扩建,依托现有37000㎡存量厂区建设,不新增建设用地;施工内容仅拆除老旧电捕焦油器、原有重油储罐,新建1座30m³轻质柴油储罐;依托现有三一SLB2000C8沥青混凝土生产线延长生产运行时长,沥青混凝土新增产能10800t/a,改扩建后全厂总产能43200t/a。

项目年运行240天,生产周期为每年3月中旬至11月中旬,每日生产12小时,冬季不生产,不新增劳动定员。项目总投资370万元,环保投资2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0.54%;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099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因项目废气产生苯并[a]芘,且厂界500米范围内存在红旗村居民环境敏感保护目标,按规范编制大气专项评价并纳入《报告表》。

本项目属于沥青混凝土加工生产项目,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为允许类建设项目;项目用地为现有工业用地,选址不涉及风景名胜区、温泉疗养区、水产养殖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及地下水补给区等各类特殊管控保护区域;项目用地全域落在伊美、乌翠两区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内,与生态保护红线、各级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无空间交集,符合《伊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及伊春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项目燃料采用轻质柴油,厂址不在伊春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范围,符合《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伊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伊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各项规定。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环境管理措施,稳定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总量可控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同意本项目建设。

二、主要环境保护要求

(一)施工期要求

本项目施工内容仅拆除报废电捕焦油器、废弃重油储罐,无土建、生产设施改造施工,拆除设备由原厂回收处置,施工全过程采取围挡、洒水、篷布遮盖抑尘措施,施工机械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时间限定6:00-22:00,严禁夜间拆除作业,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小。

(二)运营期要求

1. 废气污染防治

1)烘干滚筒及其配套燃烧器、振动筛、提升机、搅拌机等废气:沥青骨料烘干废气配套重力沉降+布袋除尘器二级除尘(拆除原有损坏电捕焦油器),燃烧器配套低氮燃烧装置,上述废气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3)外排。沥青烟气:经集气收集后将沥青烟气导入烘干系统进行燃烧(去除效率90%),燃烧后与烘干废气一起进入除尘系统,并在除尘系统末端设置一套活性炭吸附(去除效率80%),吸附未燃烧完全的沥青烟气,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沥青储罐设置集气罩,经集气后进入沥青烟处理系统。颗粒物、SO2、NOx沥青烟及苯并[a]芘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导热油炉燃烧废气:导热油炉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直排。颗粒物、SO2和NOx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油锅炉限值要求

3)50m³矿粉筒仓顶部配套脉冲布袋除尘器,筒仓全封闭运行,严控筒仓粉尘无组织逸散。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4)厂区无组织扬尘管控:骨料堆场在装卸过程中注意保持湿度、注意洒水降尘;碎石堆场加盖布,保持湿度,定期洒水降尘厂区道路采用混凝土硬化处理,定期喷淋洒水。原料输送环节为全封闭输送。厂界无组织颗粒物、苯并[a]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5)非正常工况:布袋破损、活性炭失效、燃烧器故障等异常情况须立即停机检修,修复、恢复治理设施效能后方可复产;建立故障、停机、检修完整纸质台账存档。

6)废气自行监测计划:DA003、DA004两根有组织排气筒每半年委托第三方监测1次,监测因子包含颗粒物、SO₂、NOₓ,DA003同步监测沥青烟、苯并[a]芘;厂区四周厂界每年开展1次无组织废气监测(颗粒物、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完整留存监测报告。

2. 废水污染防治

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排污水。现有职工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抽吸转运至伊春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设备清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厂区初期雨水统一汇入250m³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的废水回用于厂区洒水抑尘、车辆冲洗,不外排。

3. 噪声污染防治

全部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风机、烘干滚筒、搅拌主机等高噪声设备配套独立基础减振设施,生产车间全封闭隔声;厂区总平面优化布局,高噪声生产设备布置厂区中部、东侧,远离西侧红旗村声环境敏感点;厂区边界加密乔灌绿植,利用植被隔声降噪;全年夜间禁止生产作业。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红旗村居民区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每季度开展厂界等效噪声监测,完整留存监测台账。

4. 固体废物分类处置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除尘器回收粉尘全部回用于沥青混凝土生产;振动筛筛分不合格石料统一收集外售用作路基填料;厂区生活垃圾由属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2)危险废物

产生废活性炭(HW49 900-039-49)、废布袋(HW49 900-041-49)、废导热油(HW08 900-214-08)、油罐罐底油泥(HW08 900-221-08)、沉淀池含油污泥(HW08 900-210-08),各类危废采用专用密闭容器分类收集,分区贮存于5㎡防渗危废库房;危废库房设置防渗围堰,防渗层采用2mm厚高密度聚乙烯防渗膜,渗透系数≤1×10⁻¹⁰cm/s,落实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四防”管控,张贴标准化危险废物警示识别标识;危废场内贮存期限不得超过1年,委托具备对应资质单位转运处置,完整建立危废产生、入库、贮存、转运、处置全流程台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归档留存。

5. 地下水与土壤污染防控

办公室、厂区地面简单防渗区,一般硬化处理;危废贮存点、沥青储罐区、油储罐区、沥青混凝土搅拌区域作为重点防渗区域,需满足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10⁻⁷cm/s),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10⁻¹⁰cm/s。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每5年进行一次跟踪监测,主要监测因子为石油烃及苯并[a]芘。

   (三)环境风险防控

储罐建设围堰,地面硬化、防渗处理;储罐区设置灭火器、消防沙等消防器材;安排专人对储罐进行定期检修及管理,做到责任到人,加强安全检查值班制度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员工熟练掌握站内各种设备的技术性能和使用方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留存演练记录。若发生油品泄漏、火灾等事故,第一切断污染源,收集废液进入围堰,消防废水全部收集至沉淀池,不得直排周边水体、土壤。

   (四)总量控制要求

本项目实施“以新带老”总量削减,改扩建完成后全厂许可排放总量:颗粒物1.145t/a、二氧化硫0.3572t/a、氮氧化物2.728t/a,COD0.07t/a。企业须严格按核定总量组织生产,严禁超总量、超负荷运行。

三、其他管理要求

1.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废气治理设施、废水收集沉淀池、厂区防渗工程、危废贮存库房、环境风险应急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项目全部建成、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后,由你单位自主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依法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申领后方可正式投产,严禁无证、超许可排污

2. 本批复仅针对《报告表》载明的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发生重大变动,必须重新编制环评文件报批。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我局重新审核。

伊春市伊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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