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市场从业秩序,保障食品安全,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决定对张宇薇、王凤启、张云、李莹、尚福臣、王东林、刘月、李洪、梁喜武、高玉臣在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领域、食品安全管理领域实行终身从业禁止,现予公告。
1.高玉臣,男,身份号码:232301XXXXXXX65410,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事判决书》案号:(2024)黑0717刑初71号)。
2.梁喜武,男,身份号码:230704XXXXXXX00215,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事判决书》案号:(2024)黑0717刑初69号)。
3.李洪,男,身份号码:230708XXXXXXX20318,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事判决书》案号:(2024)黑0717刑初89号)。
4.王东林,男,身份证号码:230702XXXXXXX01438,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事判决书》案号:(2023)黑0717刑初88号)。
5.刘月,女,身份号码:232325XXXXXXX61223,因犯食品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0893.76元。(《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黑0717刑初63号)。
6.李莹,女,身份证号:230722XXXXXXX80428,因犯食品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2)黑0717刑初93号])。
7.尚福臣,男,身份证号:230702XXXXXXX00513,因犯食品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事判决书[(2022)黑0717刑初98号])
8.王凤启,男,身份证号:230702XXXXXXX90555,因犯食品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事判决书[(2022)黑0717刑初129号])
9.张云,女,身份证号:230711XXXXXXX30149,因犯食品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事判决书[(2022)黑0717刑初130号])
10.张宇薇,女,身份证号:231182XXXXXXX76622,因犯食品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4656元。(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1)黑0717刑初63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上述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使其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
2026年7月2日
黑公网安备2307020200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