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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美美溪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伊美分公司“9·7”扫道机侧翻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1-12 16:40来源:伊美区应急管理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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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7日11时许,在伊春市伊美区美溪镇G1111鹤哈高速苔青至伊春段工程建设项目A1标段发生一起扫道机侧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迟鑫同志为组长,由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伊美公安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局、区总工会和美溪镇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检察院适时介入事故调查组设管理组、技术组、应急评估组、综合组。

事故调查组经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伊美分公司,成立于2022年,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企业负责人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注册地为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为G1111鹤哈高速苔青至伊春段工程建设项目A1标段项目道路扫道机设备承租方。

2.黑龙江俊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法人张*,注册资本1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注册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石棉水泥制品销售;消防器材销售;装卸搬运;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森林经营和管护;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家用电器安装服务;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建筑物清洁服务;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保温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结构销售;砖瓦销售;水泥制品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规划设计管理;消防技术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人工造林;城市绿化管理。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公路管理与养护;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公路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设工程设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监理。为G1111鹤哈高速苔青至伊春段工程建设项目A1标段项目道路扫道机设备出租方。

(二)项目情况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伊美分公司(甲方)和黑龙江俊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乙方)于2025年5月28日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伊美分公司租赁黑龙江俊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扫道机1台,由黑龙江俊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配备1名持正规有效证件的随机作业人员,且提供与操作司机的相关劳动合同或相关雇佣证明,租赁期限为2025年5月28日至2025年11月28日,租期6个月,租赁设备含税金额为11.6352万元,并在《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明确了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2025年5月29日,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伊美分公司G1111鹤哈高速苔青至伊春段工程建设项目A1标段项目经理部(甲方)和黑龙江俊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进一步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2025年6月25日,扫道机进场,负责从K104+500至K120+000共15.5公里的2层黑色路面和1层水稳基层的清扫工作。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吴**,男,51岁,身份证号码:232128************,住址为黑龙江省通河县******,孙**雇佣的扫道机操作司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C1证件事故中死亡。

2.孙**,男,43岁,身份证号码:232126************,住址为黑龙江省巴彦县巴彦镇*******,黑龙江俊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以《委托书》形式委托孙**为公司合法委托代办人,并《声明》自愿将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全部行使权,全权委托给孙**,委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的制定及实施、重大合同的签署与履行、重要人事任免、资产的重组与处置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属于公司重大决策的事项。结合调查掌握情况,调查组认为孙**为黑龙江俊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全权委托人和涉事车辆所有人。

3.焦**,男,44岁,身份证号码:370683************,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伊美分公司执行经理。

4.江*,男,34岁,身份证号码:232301************,地址为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

(四)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5年9月7日11时许,在伊春市伊美区美溪镇G1111鹤哈高速苔青至伊春段工程建设项目A1标段,吴**(死者)午休期间在扫道机上吃饭休息,在未接到工作指令的情况下欲调整车辆位置,调整过程中发生翻车并倒扣(车辆底部朝天空方向),吴**(死者)被困于驾驶室内。​

据目击者洒布车司机王**陈述,其在午餐期间发现200米外的扫道机滑入沟渠,随即找到工长孟**汇报,共同到车辆滑落处,到位置发现扫道机倒扣,吴**(死者)处于被困状态,无法安全救出,呼唤吴**(死者)没有反映。然后孟**马上给主管生产项目副经理魏*打电话汇报情况,并调遣吊车等救援设备。11时01分许,魏*到达现场,立即安排进行现场救援,并于11时04分许向项目执行经理焦**汇报,同时安排孟**先后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11时04分呼出未接通,11时06分拨通)、119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时11分拨通)。焦**于11时06分许赶到现场,120急救人员、119应急救援人员和项目部调遣的救援设备在11时19分许先后到达现场,在119应急救援人员破拆后救出吴**,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查看,吴**已无生命体征。11时47分孟**向110报警中心报警。

12时许美溪镇政府接到伊美公安分局美溪派出所通知后,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指挥中心上报情况,相关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先后赶赴事故现场。​

(四)现场勘查情况

1.死者检验情况。伊美公安分局美溪派出所接警后,迅速组织警力前往现场,并请示分局刑事技术大队同时赶赴现场,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以及对吴**的尸体检验(家属不同意进一步解剖,仅进行尸体体表检验)排除他杀及刑事案件的可能;死者家属对吴**死因无异议。

2.设备设施情况。事车辆为奥力特牌工程扫道机,由**在哈尔滨市农机大市场购置。该车辆基于铲车底盘,前部原铲斗更换为滚刷装置,主要功能为清扫施工路面石子等杂物。车辆日常维护由孙**负责,实行每月定期保养及换油制度,最后一次保养时间为2025年8月20日,距事故发生时未满1个月,现场勘查未发现明显设备维护缺失痕迹。

3.天气情况。事故发生时现场天气晴朗,无降水等不良气象影响。

(五)事故赔偿情况

按照《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第六条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十一项相关内容,已明确约定了设备租赁期间因乙方操作不当、设备故障等原因产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财产损失,由设备出租方(黑龙江俊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2025年9月8日,在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伊美分公司G1111鹤哈高速苔青至伊春段工程建设项目A1标段项目经理部协调下,死者吴**家属与黑龙江俊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意向。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吴**,男,51岁,身份证号码:232128************,住址为黑龙江省通河县******,扫道机操作司机。

2.该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7.2556万元人民币(不含行政处罚金额)。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午休期间调整扫道机位置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滑入东侧边坡沟并倒扣,其本人被卡在驾驶室内,因机体受压及创伤导致生命体征消失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结合现场环境及设备状况,排除天气因素及车辆近期维护缺陷导致事故的可能性。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黑龙江俊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通过对该公司委托人、车辆所有人孙**约谈询问,公司和车主在安全管理和教育方面,仅在口头上对吴**的安全作业提示提醒,没有对其进行过正规的安全教育培训;同时,没有为吴**缴纳养老、工伤、医疗等保险,来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没有为租赁设备做财产保险和第三者意外保险。未履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七项明确的乙方责任和义务,在安全管理和教育上存在缺位失职的情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伊美分公司,通过对该公司所提供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例会、隐患排查记录等各项资料查阅,有符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了落实,同时在安全教育培训期间,将吴**纳入安全教育培训人员范围,同步进行了操作规程等有关培训教育,履行了《机械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中明确的甲方主要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但是按照《机械租赁合同》第五条第二项和《安全管理协议书》第三条第五项,对黑龙江俊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督促不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虽发生在“午休”期间,但仍属于施工活动的“间歇期”,车辆和人员仍处于施工场所和施工管理范围内,依据《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工作制度》第七条规定,“事故统计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经调查组认定,伊美美溪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伊美分公司“9·7”扫道机侧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吴**在驾驶扫道机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滑入东侧边坡沟并倒扣,其本人被卡在驾驶室内,因机体受压及创伤导致生命体征消失造成其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孙**,作为黑龙江俊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全权委托人和涉事车辆所有人,在安全管理和教育上存在缺位失职的情况,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建议应急管理部门黑龙江俊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全权委托人和涉事车辆所有人孙**处上一年全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黑龙江俊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区应急管理部门对黑龙江俊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伊美分公司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不到位,虽然与黑龙江俊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但是对黑龙江俊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履行乙方职责和义务督导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建议区应急管理部门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伊美分公司处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焦**安全管理人员江*分别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区交通运输局在对辖区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有欠缺,鉴于区交通运输部门组建时间不长,专业技术及具备相关工作经验人员力量不足等实际情况,建议由区安委会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区交通运输局在后续工作中要加强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充实监督检查力量并落实相关责任,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此次事故反映出安全管理仍然存在疏漏环节,忽视了在休息期间的设备停放、途中加油、临时停靠等非作业状态下的安全管理,导致作业人员在非工作状态下安全行为的缺失,形成了安全管理的“真空地带”和“时间盲区”。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对各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树立安全生产全过程的管理理念,将安全责任覆盖到“作业开始—作业过程—间歇休息—作业结束”的每一个环节,消除安全管理上的盲区,从而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要修订和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非作业期间的岗位安全职责和行为规范,鼓励建立考核与奖惩机制,确保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真正将安全生产责任压实到每一个岗位人员。

三是要建立动态的风险管理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辨识(包括非作业环节),根据作业情况及时调整安全管理的重点方向、重点内容并制定重点管控措施,了解什么节点要重点管控什么内容,从而达到高效管理、高效预防、高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

              伊美美溪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伊美分公司

             “9·7”扫道机侧翻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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