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提升烈士陵园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划定伊春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确保烈士陵园周边环境庄严肃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三、保护范围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陵园纪念设施。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非法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陵园纪念设施,或者在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公网安备2307020200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