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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美南郡街道兴旺租赁站“7·2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12-09 10:52来源:伊美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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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3日15时46分许,位于伊美区南郡街道的伊春市伊春区兴旺租赁站发生一起设备维修过程中的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以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迟鑫同志和副区长谢寒同志为组长,由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商务)局、伊美公安局、区司法局、区卫健局、区总工会和南郡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业务骨干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检察院适时介入事故调查组设管理组、技术组、应急评估组、综合组。

事故调查组经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伊春市伊春区兴旺租赁站,注册日期2009年4月28日,经营者为赵*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230702MA19UULB**,经营场所位于伊春市伊春区七公里小屯砖厂南侧,所属行业为租赁业,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含:一般项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赵*平,男,61岁,身份证号码:130221********5717,伊春市伊春区兴旺租赁站主要负责人,事故中死亡。

2.张*海,男,46岁,身份证号码:230711********0512,未取得铲车(装载机)驾驶资格。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海于2025年7月22日中午接到朋友李*生(李*)电话,李*生问张*海有个水泥管厂伊春市伊春区兴旺租赁站)的滚管机坏了能不能修,张*海回复李*生要去现场看看做决定,李*生在电话里将伊春市伊春区兴旺租赁站的地址(伊春市伊美区青山大街超星宾馆对面)与老板(赵*平)电话提供给张*海,2025年7月22日下午张*海前往伊春市伊春区兴旺租赁站查看滚管机状态后与赵*平约定明日维修。

2025年7月23日7时许张*海到达伊春市伊春区兴旺租赁站与赵*平口头约定好维修费用2000元。赵*平同意后*海与赵*平、伊春市伊春区兴旺租赁站工人(宫*山)开始拆卸滚管机,因赵*平之前购买的滚管机键子厚,中午便去乌马河将键子打薄,下午宫*山没去伊春市伊春区兴旺租赁站,张*海将打薄的键子安装在轴上,把法兰的键子槽对好键子位置套在轴上,因更换的键子尺寸不合适法兰盘无法归位需要用东西撞击,张*海提议用龙门吊吊重物撞法兰盘,赵*平说用铲车(装载机)推滚管机滚筒就行,于是张*海与赵*平将滚管机滚筒与法兰盘安装在一起,张*海开铲车(装载机)顶着滚筒将滚管机另一侧法兰盘推归位。在距离归位还差2厘米左右时,用铲车(装载机)已经无法彻底归位,张*海对赵*平说直接将法兰盘和轴焊死就可以使用,赵*平不同意,找来一个长约30厘米的木方,用手把着木方另一边顶在滚筒上,让张*海开铲车(装载机)顶,张*海驾驶铲车(装载机)把车铲抬起地面没有把车铲抬高,此时张*海在铲车(装载机)驾驶室可以看到赵*平所在位置,铲车(装载机)向前行驶到赵*平附近时,听从赵*平指挥来控制铲车(装载机)车铲,将铲车(装载机)车铲顶到木方后赵*平离开,当张*海驾驶铲车(装载机)加油时第一次将木方挤碎后,赵*平再次找来一根长约60厘米的木方,这个木方重量大*平拿不住,张*海听赵*平指挥与赵*平共同将滚管机东侧的枕木抬到滚管机下方用于支撑木方,赵*平用手扶着木方的另一侧,因第一次铲车(装载机)车铲顶到了木方,赵*平让张*海不要动车铲把铲车(装载机)原路返回,再次开过来就还能顶上,张*海在凹凸不平的路面不动方向盘向后倒车再向前行驶。赵*平一直在喊“加油加油”,在铲车(装载机)前进的过程中张*海听见赵*平喊了一声“诶呀”,就迅速向后倒车停了下来,下车后看见赵*平躺在地上,嘴里向外吐血,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赵*平失去生命特征。

(四)尸体检验情况

经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伊)公(刑技)鉴(法病)字{2025}41号鉴定意见:赵*平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赵*平,男,61岁,身份证号码:130221********5717。

2.该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1.2115万元人民币。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海安全意识淡薄,在维修作业过程中,明知自己未取得铲车(装载机)驾驶操作证的情况下,依然驾驶铲车(装载机)在凹凸不平路面行驶并进行顶木方作业,导致车身与铲斗发生晃动碰撞到赵*平,造成其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伊春市伊春区兴旺租赁站主要负责人赵*平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指挥未取得铲车(装载机)资格证的张*海驾驶铲车(装载机)进行维修作业,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2.0.7规定,“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并应检查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伊春市伊春区兴旺租赁站:一是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签订维修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是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对维修人员张*海开展岗前培训。是事故发生的另一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依据《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工作制度》第七条规定,“事故统计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经调查组认定,伊美南郡街道兴旺租赁站“7·2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张*海,安全意识淡薄,在维修滚管机过程中,明知自己未取得铲车(装载机)驾驶操作证的情况下,依然驾驶铲车(装载机)在凹凸不平路面行驶并进行顶木方作业,导致车身与铲斗发生晃动碰撞到赵*平,造成其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违法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2.赵*平,作为伊春市伊春区兴旺租赁站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指挥未取得铲车(装载机)资格证的张*海驾驶铲车(装载机)进行维修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伊春市伊春区兴旺租赁站,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因其在安全管理、安全教育方面存在不足,导致维修作业期间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未得到及时发现和制止。建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南郡街道办事处要强化属地管理,通过加强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居民、商户、企业经营者安全意识,杜绝“三违”行为发生,营造人人讲安全、人人懂安全的社会氛围。

(二)强化行业管理责任落实。为切实加强租赁行业的安全管理,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区商务局要按照商务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加强对二手车租赁企业的安全管理;区住建局要按照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的安全管理;区交通局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加强对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的安全管理;其他行业部门要对各自行业内涉及租赁业务的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有关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模式,强化对租赁类企业的督导检查,通过查验人员特种设备操作许可证、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应急处置等环节,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三违”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伊美南郡街道兴旺租赁站“7·23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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