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明超,性别:男,年龄:30岁,出生日期:1995年3月,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6×××××××××,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翠兴西路乐园小区,现住址地址:伊春市翠峦乐园小区。犯罪及消防违法记录:无。
现查明2025年09月08日08时14分,伊春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伊春市明园小区7号楼1单元”发生火灾。火灾造成伊春市明园小区7号楼1单元一层杂物间物品受损,火灾中无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1平方米,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壹仟元整。在火灾调查中发现,此次火灾是由于隋明超在未做好安全防火措施的情况下使用电焊机进行动火作业(电焊暖气管线),电焊高温焊渣掉落进一层杂物间西北侧暖气管线处引燃塑料、衣物等可燃物,最终造成火灾,属于过失引起火灾,经调查,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未超过10万元,受灾未超过3户,未造成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五条规定,按照《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编号005-2表格,该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隋明超存在在未做好安全防火措施的情况下使用电焊机进行动火作业(电焊暖气管线),电焊高温焊渣掉落进一层杂物间西北侧暖气管线处引燃塑料、衣物等可燃物,最终造成火灾的违法行为,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未超过10万元,受灾未超过3户,未造成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五条规定,按照《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编号005-2表格,属于较轻违法情形,决定给予隋明超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伊春市伊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