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试行)》(黑消〔2019〕527号),认真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如下:
一、抽查事项名称
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二、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
三、抽查内容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提问)。
1、是否按照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是否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
3、是否按照规定标准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伍或微型消防站,并定期组织训练演练;
4、是否公布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以及自主开展风险评估、自主检查安全和自主整改隐患,并作出消防安全承诺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消防设施器材情况(查阅消防设施器材维修保养、检测记录)。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不具备消防设施维保和检测能力的是否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保养和检测;对维修保养、检测时发现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是否落实整改工作。
(三)建筑防火和安全疏散情况(实地抽查)。
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高层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被占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还要抽查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四、抽查主体
伊春市伊美区消防救援大队。
五、抽查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六、抽查方式
查阅资料、现场提问、实地抽查。
七、抽查比例
检查对象抽查比例应根据执法检查人员数量和执法对象名录库中社会单位的数量情况,参照下列公式设定,且必须满足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抽查比例100%要求。
公式中,X为抽查比例;A为检查人员数量;B为工作日天数;C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的检查对象总数。通过公式计算出的抽查比例X若大于50%,抽查比例直接设定为50%。
八、抽查频次
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频次为1年内不超过2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间隔至少6个月,180天。
伊春市伊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1月6日
伊春市伊美区消防救援大队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督抽查工作计划
为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的通知》(黑消字〔2019〕52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原则
登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制定检查任务,随机生成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及时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实现消防监督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二、抽查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每月月底抽取下月抽查单位。
三、抽查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抽查及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四、抽查方式
按照“双随机”抽查工作要求,依托抽查工作平台,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
五、抽查范围及比例
大队对本级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1次,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抽查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不应少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的30%,且年内抽查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宜重复。
六、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全面把握,结合年度工作计划深入研究具体执法措施,确保年度执法顺利进行。
(二)要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权限开展执法工作,严格规范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做到廉洁、文明、公正执法。
(三)要不断转变执法理念,强化服务举措,实现执法与服务有机结合。在执法过程中加强国家法律、法规等的宣传力度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警示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单位负责人的主体意识、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能力,本质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伊春市伊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1月6日
伊美区消防救援大队1月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前公示
根据消防救援局“双随机、一公开”及《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的通知要求,现将1月份伊美区消防救援大队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如下:
1.执法主体:伊美区消防救援大队
2.执法人员:于恩渤、石雷
3.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岗位职责:作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负责对大队本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重点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参与相关案件的具体办理工作。
4.消防监督权限:负责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审批工作;负责日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工作;负责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
5.实施消防监督执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黑龙江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赔偿法》。
6.一般行政案件办理程序:(1)监督执法人员对社会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记录执法视频和现场照片,下达《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2)通知违法嫌疑单位/违法嫌疑人到消防大队制作询问笔录,并下达相应法律文书;(3)涉及行政强制的案件则采取相应行政强制措施,涉及行政处罚案件的敦促被处罚单位/个人按时交纳行政处罚;(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查工作,涉及行政强制的在复查合格后依法解除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7.法定救济渠道:对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强制类案件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消防举报投诉业务受理人员信息:张宇,联系电话96119.
9.1月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单位计划,详见附件。
10.1月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单位明细,详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