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环罚〔2024〕30号
当事人名称:伊春市顺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成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MA19FCMH0M
地址:伊春市伊美区前进办事处奋斗社区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出具的3份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OBD检查情况空白,存在人为跳过OBD检查的行为。3份报告所检测车辆和时间分别为8月11日车牌号黑F3G753、8月11日车牌号黑F7D587、8月6日车牌号黑X700657。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勘查笔录(2024.10.25),调查询问笔录(2024.10.25),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
2、执法人员查看“伊春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照片1张,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通过“伊春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抽查检查情况及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3、车牌号黑F3G753、黑F7D587、黑X700657三辆车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3份),证明你公司存在跳过OBD检查出具合格检车报告的违法情况。
4、车牌号黑F3G753、黑F7D587、黑X700657三辆车的收费发票(共2份),收费发票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金额。
5、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环境违法主体为伊春市顺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6、授权委托书,证明授权委托人已获得你公司授权。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
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你公司具有检车资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环罚告〔2024〕30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详细情况如下:
违法情节: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
车辆、机械数量:2辆以上不足5辆
违法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
裁量认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元整(¥129000元整);
综上,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得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元整(¥700元整);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元整(¥129000元整)
合计:壹拾贰万玖仟柒佰元整(¥129700元整)。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伊春市生态环境局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铁力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环罚〔2024〕31号
当事人名称:伊春市民安汽车检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世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33326731XE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前进办爱林街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出具的4份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OBD检查情况空白,存在人为跳过OBD检查的行为。4份报告所检测车辆和时间分别为8月7日车牌号黑FD3608、8月7日车牌号黑FB0285、8月19日车牌号黑F5A193、8月24日车牌号黑F3D873。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勘查笔录(2024.10.29),调查询问笔录两份(2024.10.29),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2、执法人员查看“伊春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照片1张,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通过“伊春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抽查检查情况及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3、车牌号黑FD3608、车牌号黑FB0285、车牌号黑F5A193、车牌号黑F3D873四辆车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4份),证明你公司存在跳过OBD检查出具合格检车报告的违法情况。
4、车牌号黑FD3608、车牌号黑FB0285、车牌号黑F5A193、车牌号黑F3D873四辆车的检验收费发票(共4份),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金额。
5、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环境违法主体为伊春市民安汽车检验有限公司。
6、授权委托书,证明授权委托人已获得伊春市民安汽车检验有限公司授权。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授权签字人身份。
8、授权委托人、授权签字人的劳务合同(2份),证明授权委托人、授权签字人与你公司关系。
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伊春市民安汽车检验有限公司具有检车资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环罚告〔2024〕3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详细情况如下:
违法情节: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
车辆、机械数量:2辆以上不足5辆
违法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
裁量认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元整(¥129000元整);
综上,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得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元整(¥1200元整);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元整(¥129000元整)
合计:壹拾叁万零贰佰元整(¥130200元整)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伊春市生态环境局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铁力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黑公网安备2307020200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