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美城催通字【2024】第规31号
赵亚春:
伊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8月3日,向你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伊美城限拆决字【2023】第规19号),你在决定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拆除案涉建筑物、构筑物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自行拆除位于伊美区南郡办事处伊春市规划勘测设计院西南侧,原国土局评估公司办公楼,现名人水岸公馆1号楼1号门市(伟德传媒)该楼东侧,依附该楼墙体擅自搭建面积为30平方米的彩钢保温板结构库房。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地 址:伊美区通山路86号
联系电话:0458—3605662
伊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