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政府欢迎您!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催告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27 10:05来源:伊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访问量:
字体:

                                           

邹继安、邓玉刚

伊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22620日,在伊美区政府网站向你二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伊城限拆决字【2022】第9号),送达生效后你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决定规定的自行拆除8处案涉建筑物、构筑物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自行拆除你二人共同拥有的位于伊美区扶林办奋斗委原广源红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批准建设证据的建筑物、构筑物分别为:第1处为砖混结构办公室楼房(一二层楼83平方米、三层楼18平方米),面积101平方米;第2处办公楼房东侧钢架结构敞开式棚子,面积492平方米;第3处办公楼房东北侧钢架结构敞开式棚子,面积279平方米;第4处办公楼房北侧砖木结构库房,面积16.77平方米;第5处办公楼房北侧砖木结构仓库,面积73.1平方米;第6处办公楼房北侧钢架结构敞开式棚子,面积196.35平方米;第7处办公楼房西侧砖木结构锅炉房,面积67.5平方米;第8处办公楼房西侧制式(目测铝合金材质)结构烘干室,面积98.01平方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伊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曽多次电话联系你二人均已未在本地或者没有时间等理由拒绝当面接受法律文书。2023年5月11日以邮寄的方式向你二人邮寄送达《催告通知书》伊美催通字【2023】第规8号,你二人拒绝配合签收,邮寄的法律文书被退回。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本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本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按照上述规定,伊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通过政府网站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请你二人自送达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伊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领取《催告通知书》伊美催通字【2023】第规8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伊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627

分享到:
TOP 打印 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