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政府欢迎您!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伊美区(缓岭经营所水屯东山地) 一般农机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05-08 10:57来源:伊美区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访问量:
字体:

2022年11月7日8时40分,伊美区农机服务站接到报案称,在伊美区缓岭经营所水屯东山地,一辆联合收割机在农业作业过程中,在倒车时将1人撞倒受伤,由于伊美区农机站没有执法权,及时向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汇报并一同前往。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5日14时30分,刘大伟(男、30岁、乌翠区居民,身份证号:230706********0616、住址:伊春市原翠峦区东升街和平委1组)驾驶车牌号为黑14-42375约翰迪尔3316联合收割机,在伊美区缓岭经营所水屯东山地进行农机作业过程中,倒车时,没有下车瞭望,将正在联合收割机后方捡拾玉米的邓松良(男、68岁、身份证号:230902********1710、住址:伊美区南越橘小区10号楼三单元901室)撞倒,并从背后轧过。驾驶人刘大伟在听到有人呼喊轧人后,又将车辆前移,轧过邓松良脚部。

二、现场及救援情况

发生农机事故后,现场目击者曹洪华(女、50岁、伊美区居民、身份证号:810000********002X、住址:伊美区溪语墅2号楼2单元101室)拨打120,驾驶人刘大伟让雇工开车把人送到120车上。

三、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黑 14-42375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所有人蒲含胜,所有人住址: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第八管理区16作业站。品牌型号是约翰迪尔3316,车辆类型是大中型方向盘式,发动机号:51639432,机架号码:YC3316A006565。现持有人为刘大伟,由于双方在网上实行交易(没有买卖协议书),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持有人地址:伊春市翠峦区东升街和平委1组。

四、伤亡人员基本信息

姓名:邓松良,性别:男,身份证号码:230902********1710,年龄:68岁,职业:退休工人 住址:伊美区南越橘小区10号楼三单元901室。

五、事故原因分析

1、驾驶人刘大伟在农机作业过程中,在倒车时,没有下车瞭望,违反操作规程。

2、驾驶人刘大伟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联合收割机,未经过专业机构培训,缺少安全驾驶常识。

3、驾驶人刘大伟在农机作业时,未进行清场,履行告知义务。

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六、农机事故过错及责任

刘大伟在从事农机作业过程中,违反《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第4.3.5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倒车时,驾驶员必须鸣号、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可低速倒车。第5.8.2.4条接合工作离合器及行走前,需发出信号,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开始作业”之规定。违反了《谷物联合收割安全操作规程》(NY2610-2014)第6.10条“倒车时,应察明联合收割机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同时开启倒车报警装置。”之规定。

刘大伟操作与证件签注不相符的农业机械,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之规定。违反了《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第3.5.1条不准驾驶、操作的农业机械与证件签注不相符的农业机械。”之规定。

刘大伟驾驶联合收割机造成伤人事故后,未能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农机主管部门报告。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之规定。违反了《谷物联合收割安全操作规程》(NY2610-2014)第7.10条“联合收割机在作业时发生事故的,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农机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

当事人责任:

1、刘大伟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

2、邓松良无责任

以上内容为伊美区农机服务站意见,建议由伊春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进行核查处理。

伊美区农机服务站

2023年5月6日

分享到:
TOP 打印 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