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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美区政办规〔2022〕4号
发布日期:
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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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美区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伊美区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3 18:00来源:伊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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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美区政办规〔20224

关于印发《伊美区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部门:

经伊美区人民政府二届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伊美区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

 

伊美区抗旱应急预案

          

伊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2月修编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2.3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4.3 Ⅳ级响应

4.4 Ⅲ级响应

4.5 Ⅱ级响应

4.6 Ⅰ级响应

4.7 基础应急响应措施

5.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送和处理

5.2 指挥和调度

5.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4 信息发布

5.5 应急响应结束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总结评价

7.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7.2 应急救援保障

7.3 技术与服务保障

7.4 奖励与责任

8.预案管理

8.1 宣传和培训

8.2 预案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名词术语

伊美区抗旱应急预案

1.  

1.1编制目的

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处置干旱灾害工作机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区旱灾发生规律及特点,结合我区抗旱能力,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抗旱应急预案》《伊春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伊春市抗旱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伊美区区域内发生的农业干旱、城镇供水危机、生态干旱等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区域的干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有关行业(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部门)抗旱工作。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指挥部组成

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指),总指挥区政府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区委副书记、区纪委书记、区委组织部长、区委宣传部长、区武装部部长、政府副区长和相关处级领导、美溪林业局公司分管同志、乌马河林业局公司分管同志、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同志共同担任。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水务局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含区水务局)、区委宣传部、区纪委监委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含区国资局、公安局伊美分局(含交通管理大队)、森林公安局美溪分局伊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美大队、自然资源伊美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工业息科技含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林业和草原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区水上公园建设服务中心、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区园林绿化中心、区森林消防一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东升镇、美溪镇、朝阳街道办事处、红升街道办事处、旭日街道办事处、南郡街道办事处、前进街道办事处、新欣街道办事处、美溪林业局公司森防和安全监督部、乌马河林业局公司森防和安全监督部、伊春供电公司配电运检室、伊春市自来水有限公司38个部门和单位。

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防办)设在应急管理,承担防指日常工作。

2.1.2指挥部工作职责

防指统一指挥、组织、监督、协调全干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松花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松花江防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和伊春人民政府及区委、区政府有关抗旱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指令,拟定全抗旱政策性文件及规章制度,及时提出抗旱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定、实施伊美区抗旱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旱情、水情、灾情等信息并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依法发布全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抗旱期,统一调控和调度全抗旱水量,督促检查单位落实抗旱责任制情况,组织调配全抗旱物资和队伍,负责级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拨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总指挥(区政府区长):负责防指全面工作

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负责调度全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进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副总指挥(分管防汛工作的副区长):负责调度全区水工程,组织实施抗旱应急调水工作

副总指挥(区委副书记、区委纪委书记、区委组织部长、区委宣传部长、政府副区长和相关处级领导、美溪林业局公司分管同志、乌马河林业局公司分管同志、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同志):负责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副总指挥(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开展工作。

副总指挥(人武部部长):负责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副总指挥(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协调部队、指挥民兵参加抗旱救灾工作。

2.1.3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委办公室负责市委、区委对灾区救灾工作的批示和相关材料的传达,协助区领导进行救灾的相关工作安排和部署等工作。

区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抗旱救灾等相关工作。

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导向,开展抗旱救灾报道工作,及时准确报道旱情、灾情和单位抗旱救灾动态,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及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区政府对灾区救灾工作的批示和相关材料的传达,协助区领导进行救灾的相关工作安排和部署等工作;负责抗旱救灾的供工作。

发改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协调重大抗旱工程建设计划

财政局:负责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级承担的抗旱救灾资金筹集工作

国资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出资企业落实各自抗旱救灾职责,落实出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抗旱救灾责任。

区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组织内有关工业企业进行药品、食品及抗旱救灾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及时供应。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以及成品油市场供应工作。

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旅游景区、景点抗旱救灾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全教育系统抗旱工作,组织、指导教学单位解决教职员工和学生饮水困难问题。需要时负责协调并提供校舍作为临时安置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工作。

伊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美大队:负责保障抗旱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公路运输工作。

自然资源伊美分局:负责协调解决抗旱救灾占地、用地工作为抗旱提供测绘技术和有关成果服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旱灾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向防指提供;指导干旱地区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培育和推广应用耐旱品种,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指导农业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

区水务局:负责全抗旱水源工程调度管理,提供抗旱技术支持,组织实施全抗旱水源工程以及其他抗旱工程修复、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气象部门提供气象服务,做好气象干旱监测和预报工作,为抗旱工作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气象信息,并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区公安分局(含交通管理大队):负责全抗旱救灾及灾区社会治安保障工作负责抗旱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抗旱指挥、救灾等专用车辆安全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和处理抗旱救灾中重大安全事故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抗旱救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紧急攻坚任务;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协调干旱灾害救助工作,统一调度抗旱救灾物资。

区森林消防一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抗旱救灾紧急攻坚任务。

区民政局:负责低保、低收入、特困人员动态情况,做好低保、低收入、特困人员疏散和灾害发生后的临时安置、生活保障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抗旱灾害救助工作,在发生灾情时,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开展救灾工作。负责掌握灾情,并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提供详细灾情数据和灾情信息。

美溪林业局公司森防和安全监督部、乌马河林业局公司森防和安全监督部:负责本系统抗旱救灾工作。

伊春供电公司配电运检室:负责抗旱救灾期间的电力供应工作。

伊春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负责抗旱救灾期间储备应急用水的保障工作。

防指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的具体工作方案,报防办备案。

2.1.4 区防办职责

承担防指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防指决定,组织开展全抗旱工作,提出全抗旱工作部署和决策意见,供防指领导决策。负责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级抗旱物资采购、调拨工作。

2.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指)在上级防指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抗旱工作。

2.3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区防汛指呈请上级从市级专家中选派相关专家给予技术支持,解决抗旱救灾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发生严重旱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旱救灾方案,指导旱区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信号、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电话传真等媒介发布。各单位、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防范准备工作。

3.1.1气象干旱信息

区水务局协调气象部门加强对我区降水、土壤墒情等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将信息及时报送防指防指做好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2水文干旱信息

水务应加强对河道、水库等水工程水位、水量等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将信息及时报送防指防指做好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3旱情灾情信息

旱情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农业生产、农村人畜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损失。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掌握本区域水工程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一旦发生旱情,及时核实立即上报区防指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统计上报旱情灾情。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工作,增强全民预防干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抗旱队伍,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工程设施实行维修加固。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抗旱预案、城市应急供水方案。

(5)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2.2干旱灾害预警

部门、单位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实时掌握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3供水危机预警

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各部门、单位积极组织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工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由低至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4.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由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防指副总指挥批准,以防指名义发布;Ⅱ、Ⅰ级应急响应启动由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防指总指挥批准,以防指名义发布

4.3Ⅳ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5%至2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0%至20%

(3)1个区因旱城镇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

4.3.2响应行动

防办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Ⅳ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单位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开展工作。

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做出工作安排。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将情况报告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上报市防指

防办会同气象、水文、水务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启动相应抗旱预案。水务局协调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

防指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用水需求,并将旱情信息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

各成员单位按照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开展相应的应对工作。

4.4Ⅲ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25%至3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20%至30%

(3)2个及以上区因旱城镇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

4.4.2响应行动

防办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Ⅲ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单位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开展工作。

防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做出工作安排。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防办将情况报告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上报委、政府和防指

防办密切监视雨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协调市专家组指导受灾区域开展抗旱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启动相应抗旱预案。水务局协调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

相关部门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预测分析、监视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各成员单位按照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开展相应的应对工作。

4.5 区级Ⅱ级响应

4.5.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35%至4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30%至40%

(3)1个镇、区域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

4.5.2响应行动

防办及时向相关镇政府及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Ⅱ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防指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防指组织会商,研判部署全抗旱救灾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镇政府、区域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并将情况报告委、政府。

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雨情、旱情和水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工作,派出工作组、区防办协调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区水务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关工作。

旱区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督促防指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工作,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请示政府向重点受旱地区拨付抗旱资金,实施各项抗旱措施。

4.6 区级Ⅰ级响应

4.6.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4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40%

(3)2个以上区域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

4.6.2响应行动

防办及时向相关镇政府及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Ⅰ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镇政府、区域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防指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防指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委、政府视旱情发展适时召开全抗旱救灾紧急会议,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防指组织会商,密切监视旱情和水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及时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并将情况报告防指委、政府。

防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抗旱救灾工作。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抗旱救灾资金帮助。交通运输部门为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监督、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确保饮水卫生安全,防止干旱灾害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区防办协调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水务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旱区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要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指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及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指备案。发生特别重大干旱灾害,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市防指政府批准,宣布该辖区内的相关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防指;密切监测旱情、灾情,及时分析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请示政府向重点受旱地区拨付抗旱资金,实施各项抗旱措施;督促、监督供水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供水、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按照要求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4.7基础应急响应措施

4.7.1常规措施

利用工程增加抗旱水源。干旱期间,相关部门通过打抗旱井、修建二级提水泵站、架设临时提水泵站、修建临时截流工程、修建固定储水罐、依法启用企业备用井、动用城市备用水源等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使用再生水、退水等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采取紧急时期限水。农业干旱采取压缩用水定额措施,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维持作物不死苗;必要时限制或者暂停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措施,渡过缺水难关。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运水送水。

启动抗旱服务组织跨区域支援旱区。全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干旱或区发生重大以上级别干旱时,由区防指向市防指提出请示协调统一调度全抗旱服务组织,通过赴旱区打井、架设临时引提水设施、流动浇地、租赁设备等方式,支援干旱地区的抗旱工作。

4.7.2调水措施

抗旱应急调水工作由防指统一组织协调,水务局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他需要抗旱应急调水的,由区防指市防指提出申请,市防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具体调水工作。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送和处理

雨情、旱情、水情、灾情等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抗旱信息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属一般性雨情、旱情、水情、灾情,按照分管权限,报送防指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灾情较重,按照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由区防指防指报告。

凡经区防指或上级防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等信息,各部门、单位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2指挥和调度

出现旱灾后,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防指报告。各部门、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防指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照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发生重大及以上干旱灾害后,区防指呈请市防指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

5.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旱情处置,在紧急抗旱期,防指根据抗旱工作需要,有权决定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或调用人员、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5.4信息发布

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旱情、旱灾由防指统一审核发布。

5.5应急响应结束

当干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防指可视旱情,宣布结束本级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防指副总指挥批准,以防指名义发布;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市防指批准,以防指名义发布受灾区域降低响应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后,积极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尽可能减少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依照有关紧急抗旱期规定征用或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2总结评价

抗旱工作结束后,区防指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应针对抗旱工作的各方面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抗旱工作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抗旱工作。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区防指沟通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做好区防指通信保障工作,确保与外界的联络。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抗旱救灾、气象、水文等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发布。

7.2应急救援保障

区防指办负责统一调度全区抗旱服务组织开展全范围抗旱救灾工作,各抗旱服务组织主动开展本辖区范围内的抗旱救灾工作。

灾人员进入受威胁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照要求为救灾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事发区域应按照政府和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出现旱灾后防指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7.3技术与服务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防指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之间的应急视频会议系统进行抗旱会商,指导各单位抗旱工作。

积极协调市抗旱指挥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完善横向和纵向旱情信息获取做好旱情信息发布,为宏观分析全抗旱形势、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加强与各县、区沟通与合作,积极开展县、区间的抗旱减灾交流,借鉴抗旱减灾先进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干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7.4奖励与责任

对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抗旱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危害抗旱工作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预案管理

8.1宣传和培训

8.1.1公众信息交流

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照分管权限由防指统一发布旱情、灾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积极参与抗旱救灾工作,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防指

8.1.2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防指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8.1.3演练

防指适时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抗旱服务队伍应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旱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旱应急演练。

8.2预案更新

防指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5年对本预案评估一次,并按程序进行修订。各相关单位可以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的抗旱应急预案。

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布之日起施行自2022年2月至2027年2月,视情况可进行调整。

9.名词术语

抗旱应急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条件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指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紧急抗旱期: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防指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防指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政策解读:

http://www.ycym.gov.cn/ymqrmzf/c101811/202207/44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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