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美区政办规〔2019〕3号
伊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伊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相关单位、部门:
《伊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实施办法》已经区委一届十八次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伊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1日
伊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经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伊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经费管理,规范乡镇供水工程经费收支使用,保障全区村屯(林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稳定、供水水质达到农村生活饮用水标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坚决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的通知》(水农[2018]188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黑龙江省水利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水规发[20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伊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较大的设施维修、设备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的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与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开支。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经费来源主要为区级财政补贴资金、上级政策补助资金和供水单位提取资金。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指导维修养护项目的实施及管理,区财政评审中心负责审查,区财政负责资金的保障落实,以每年5万元定额基数标准列入年度财政运算。
第五条 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首先从水费中平衡解决。如收取的水费不能满足工程日常维修养护所需费用,应由乡镇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维修养护计划申请,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区政府分管领导签批,提交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安排财政补贴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工程的维修和养护。
据上级有关文件,由乡镇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国家、省专项农村供水设施维护养护补贴补助费用由区财政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六条 乡镇政府负责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账、专户、专用”。
村委会(林场)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和水费征收。
使用维修养护经费的工程项目,由乡镇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公益事业,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指导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区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保障区级资金落实,区审计要对资金安全使用进行监管,确保运行管理经费使用规范。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单位不按比例提取维修养护费用的,不享受区级运行管理经费补助。
因人为原因造成供水工程损坏不能保障供水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不得在运行管理经费中核报。
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维修养护,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区级运行管理经费核报。
第九条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供水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所在镇政府汇报,按照应急预案相应程序通知区应急管理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进行核实后,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评审中心审核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并补办手续。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租赁、承包等方式进行管理的,经营业主在租赁、承包管理期间如要提前终止合同或转让经营权的,应向村(林场)、镇政府提出申请,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项设施设备检查合格,并履行租赁、承包合同各项条款,落实在租赁、承包管理期间的维修养护经费后,才能终止承包合同。否则将依法追缴维修养护经费和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供水水价核定,要进行供水成本核算。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
(一)供水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以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二)支付使用其它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费或按照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三)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消耗的动力费,电价执行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四)净化处理、消毒所用的材料费和药剂费。
(五)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费。
(六)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劳动保护费、维修费、水质检测费等。
(七)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贷款及贷款利息等费用。
第十二条 村屯(林场)供水水价,应经成本核算后由村委会(林场职代会)召集村民(职工)代表大会商讨决定后,征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发改委物价部门审批执行。供水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供水成本价。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安装计量设施,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有条件时可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用水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阶梯水价等制度。
第十四条 用水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水费,无正当理由两个月不缴纳水费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暂停供水,用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管理单位应恢复供水。
第十五条 饮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办公经费及管理人员工资、福利等项开支。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收取的水费应足额上缴,按财务制度做到收支两条线管理。
水费应专户储存,按规定计提折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 供水管理单位对供水工程的水价、供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用水户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增加管理透明度。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供水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乡镇、村屯(林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规范水费收缴管理。实施细则须报区财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http://www.ycym.gov.cn/ymqrmzf/c101811/202202/441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