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美区政办规〔2021〕7号
关于印发《伊美区老旧小区物业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部门:
经区政府一届二十二次常务会和区委一届92次常委会议同意,现将《伊美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伊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8日
伊美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根据《伊春市伊美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伊美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老旧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 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伊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伊美区物业站具体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日常管理。
公安、应急管理、民政、市场监管、市政、环卫、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社区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具体工作,并在筹备老旧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时,协助做好相关人员推荐工作。
第四条 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以建设用地宗地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业主人数、自然界线、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等因素。
已投入使用、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划分的物业管理区域确需调整的老旧小区,由伊美区物业站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结合物业管理实际,在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公告。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加大对老旧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力度;对符合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情形的,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避免出现老旧小区管理真空。
第六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选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接管老旧小区,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介入接管老旧小区的初期起步阶段按照国家、省和《伊春市伊美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享受政府政策扶持。
第八条 区政府统筹谋划老旧小区物业的接管工作,对现阶段由政府提供保底服务的老旧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组织、协助、指导召开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
经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经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由物业行业主管部门选择信誉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临时提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以及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等基础性物业服务。临时提供基础性物业服务期间,业主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九条 对接管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成绩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同所在办事处共同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参照《伊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及《伊美区物业服务企业考评标准》每年进行一次优秀老旧住宅小区管理评选活动,奖励资金按《伊春市伊美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接管老旧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可以通过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一)物业服务人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事项和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等;
(二)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以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四)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情况以及收益收支情况等;
(五)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 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同所在办事处共同负责统计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老旧小区改造未完善项目和经区民政、残联确定的社会救助困难家庭等弱势群体应缴物业费金额,由区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申请,经市住建局核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拨付到所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但不应与测算中的收费补差部分重复。
第十二条 区政府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的老旧小区2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服务面积统一配置清雪、垃圾运输车辆、清扫设施设备和维修工器具等,产权归政府所有,区物业站负责登记备案,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使用维护,所产生的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同所在办事处共同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的老旧小区物业收费补差予以测算,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申请,经市住建部门核定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拨付指定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给老旧住宅小区业主提供相应服务和造成损失的,侵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身合法权益,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任何一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均可申请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或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均有权依照合同规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区物业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方面,加大对老旧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检查考核力度,完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入和清退机制,设立“红黑榜”,对连续2年列入“黑榜”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清退。
第十七条 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伊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1年10月10日起施行。
文字解读:http://www.ycym.gov.cn/ymqrmzf/c101811/202111/444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