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美区政办规〔2020〕1号
关于印发《伊美区就业困难
人员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伊美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实施方
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伊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伊美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新一轮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部署安排,依据《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人社发[2019]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伊美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进一步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逐步实现“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
(一)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大龄4050失业人员:自申请认定之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2、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
3、残疾失业人员: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明的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进行失业登记自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之日起,连续失业满1年以上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
6、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人员。
7、劳动模范失业人员:曾荣获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的失业人员。
8、军人配偶失业人员:军人配偶《结婚证》和配偶的军人证件(证明)的失业人员。
9、烈属失业人员:有《烈属证》及与本人关系的证明的失业人员。
10、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有离婚或丧偶证明,抚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
11、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人员。
(注:对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二)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就业困难人员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和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三张,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个人申请承诺书、伊美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街道办事处初审。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按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条件、标准,全面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同时根据申请人难以实现就业的具体原因和困难程度,及时对申请人提供“3个1”就业援助服务,即:提供一次职业介绍,一周内进行回访;职业介绍未成功的进行一次职业指导;再提供一次职业介绍,并详细记录就业困难人员实际情况和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情况。
3、认定公示。提供“3个1”援助后,申请人仍未就业,并继续要求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各街道办事处要将就业困难人员申报材料上报区就业服务中心。区就业服务中心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进行分类、分析,并协调区就业困难认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通过信息查询、数据共享、数据归集等方式,按类型对就业困难人员申报材料进行认证。区就业服务中心依据各成员单位的认证情况,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按就业困难人员类型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由各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4、领导小组复核。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领导小组对申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类型进行复核,通过后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录入“金保工程”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管理。
(三)动态管理
区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跟踪服务,实行动态管理,与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协调机制,按月进行数据信息比对,切实掌握各类人员的就业情况。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就业服务中心应及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在“金保工程”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上注明取消原因:
(一)已实现就业或通过经营性、投资性等渠道取得稳定收入,达到稳定就业的;
(二)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造成继续失业的;
(四)退休、死亡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城镇零就业家庭中因家庭成员实现就业,而其他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又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七)入学、服兵役、移居省外、境外的;
(八)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二、职责分工
(一)区人社局:负责统筹全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日常事务协调、信息综合汇总报送工作,牵头推进就业困难人员各项政策落实。加强信息共享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构建完善数据互通机制,做好就业状况监测和分析研判,向社会公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条件、认定程序、退出机制、监督管理等,确保各项政策资金公平普惠、精准高效。
(二)区民政局:负责对低保失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进行认证;负责对单亲抚养未成年人失业人员的婚姻状况进行认证。
(三)区纪检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认定对象的条件、认定程序进行监管,对就业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补贴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认证。
(五)区公安分局:负责对申报就业困难人员名下机动车情况进行认证;负责对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提供的配偶死亡证明进行认证。
(六)区社保分中心:负责为申报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养老保险关系、缴费身份、缴费信息、失业保险基金等查询比对工作。
(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报就业困难人员的注册工商执照情况进行认证。
(八)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烈属失业人员、军人配偶失业人员的家属参军入伍、军籍等情况进行认证。
(九)区法院:负责对单亲抚养未成年人失业人员的婚姻状况进行认证。
(十)区司法局:负责对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身份进行认证。
(十一)区残联:负责对残疾失业人员的身份进行认证。
(十二)区总工会:负责对劳动模范失业人员荣获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情况进行认证。
(十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受理初审工作;负责为申请就业困难认定人员提供“3个1”就业援助服务,落实好各项就业援助政策。
三、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伊美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援助工作,组织机构成员如下:
组 长:吕晓光 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郭素影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 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 波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朱长江 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任国民 伊春市社保经办中心伊美分中心主任
齐新宇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诚彦 区残联理事会会长
吴 戈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杨晓波 区司法局局长
李 杰 朝阳街道办事处行政负责人
李丽文 美溪镇镇长、党委副书记
李金海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建平 区总工会主席
张政秋 新欣街道办事处行政负责人
林慧丽 旭日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宫媛媛 区民政局局长
周英超 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郭润涛 红升街道办事处行政负责人
高明(女)前进街道党工委书记
高长亮 东升镇镇长、党委副书记
魏群芳 南郡街道党工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齐新宇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由伊美区就业服务中心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整体工作的协调沟通。
四、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扶持政策的基础工作,对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中,狠抓推进,确保认定工作各项措施抓实落靠。
(二)要形成合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协调配合、通力合作,才能取得实际成效。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全力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确保认定工作有序开展。
(三)要动态管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是一项常态化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建立长效机制,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配合区就业服务中心定期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信息比对,要严把政策审核关,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新增人员要及时认定,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后续出现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情形的,要核查清楚,并及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保证就业困难认定工作符合标准、符合规定。
政策解读:
http://www.ycym.gov.cn/ymqrmzf/c101811/202103/4421.shtml
黑公网安备2307020200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