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美区政办发〔2022〕45号
关于印发《伊美区美溪镇
“审管分离”工作制度》的通知
区直各相关单位、部门,美溪镇: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伊美区美溪镇“审管分离”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伊美区美溪镇“审管分离”工作制度
附件:
伊美区美溪镇“审管分离”工作制度
为了提高美溪镇人民政府的服务质量,确保限时办结落到实处,加强镇行政审批办公室与镇各职能部门配合,充分发挥镇行政审批办公室接件、审批,镇各职能部门监管、调查核实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审管分离”,是指镇行政审批办公室与本镇各职能部门建立事前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依法履行经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职能,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 对已划转到镇行政审批办公室的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简称“划转事项”),由镇行政审批办公室正式承接后,原审批监管职能部门不再行使审批权,主要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和相关行业规划、政策、标准、规范制定等工作。
第四条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与本镇各职能部门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对“审管分离”后的行政行为承担审批和监管的法律责任。行政审批与监管的责任划分以审批结果信息的推送和接收为界。审批结果信息推送之前,镇行政审批办公室履行审批职责;镇各职能部门接收审批结果信息后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 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对于需要镇行政审批办公室和镇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审批事项,互相征求对方意见、建议,实现事前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第六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镇各职能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对已划转并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受理审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核准、签章、发文或发件,并对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定期对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建立制度、畅通渠道,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审批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规范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
第九条 按照权责法定、权责对等的原则,严格区分职能部门行政审批行为和正常监管业务工作,各职能部门工作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根据法定的审批条件、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综合监管体系,承担监管责任,确保管住管好管到位。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应全面强化日常监管职能,加强信息技术运用和风险监测防范,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具体监管办法,制定本职能部门监管清单。
第十一条 划转事项后,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权力仍由原职能部门实施。
第十二条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与本镇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沟通、信息推送、协调联动,实现审批与监管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按照“审管分离、审管互动”原则,镇行政审批办公室要按照承诺时限对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审批,并在审批事项办结后,将审批全部材料、办事要件、审批结果等所有审批信息全面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为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全面依据。
第十四条 镇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总体负责推送审批信息的查询归档、调度监管和勘验评审等工作,具体安排一名联络人员及时与本镇行政审批办公室对接,并做好对内审批数据的互通共享与对外监管信息的反馈推送工作。
第十五条 镇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将有关监管信息以及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奖励等情况反馈本镇行政审批办公室,做到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互通,避免监管缺位失位。
第十六条 对已划转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各类现场勘验、技术论证和专家评审等事务性工作,仍暂由原职能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办公室予以配合,以确保相关业务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
第十七条 对于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需要现场勘验、技术论证和专家评审等环节的,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前期受理环节后,将审批事项全流程信息推送至本镇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推送信息组织实施,并将意见结果书面函告本镇行政审批办公室,由镇行政审批办公室依据意见结果对申请事项作出审批。
第十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对审批事项审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告知本镇行政审批办公室予以纠正或严格相关审批事项的准入,做到既依法依规审批,又符合当地发展客观实际。
第十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其对应的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对接工作,涉及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标准、管理规范等内容更新、修订、调整要及时以书面函告或信息推送的形式告知本行政审批办公室,推动相关工作的衔接配合,保证行政审批工作便民高效、规范有序。
第二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与本镇行政审批办公室紧密配合,共同做好上级部门涉及行政审批的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避免因工作交接而产生的工作疏漏。
第二十一条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围绕“审管分离”工作制度要求,根据各自工作职能职责和内部机构运转情况,建立健全审管信息推送、定期沟通协调等配套性制度机制,保障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第二十二条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不能立即办结,需本镇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的才能办结的事项,必须完善交接手续。
办理程序:镇行政审批办公室接件→受理→与相关职能单位交接→职能部门负责特殊环节(现场勘察、专家评审、论证听证等)→将结果反馈行政审批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批办结
第二十三条 区营商环境局、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依职权对“审管分离、审管互动”工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督查、管理与考核,着重对审管衔接是否顺畅、职责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进行及时掌握、提交和处理。对“审管分离”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对超时审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等行为的,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对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文字解读:/zfxxgk/zcxd/wzjd/2022/11/437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