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出台背景
转变监管理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加大政府采购简政放权力度,减少了集中采购项目、提高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范了工程类项目的采购方式,进一步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提升了采购满意度。
二、《通知》主要目标
一是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由2019年度的309项大幅度精简为28项,保持了目录的单纯性,便于使用者理解,方便操作、执行。
二是提高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由2019年度的货物类50万元、服务类100万元,统一提高至200万元。
三是提高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货物类由2019年度的5万元提高至30万元、服务类由2019年度的25万元提高至30万元、工程类由2019年度的10万元提高至6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上述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自行采购,把更多的采购自主权还给采购人,有效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
四是规范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上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自行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项目,采购人可选择询价采购方式。
五是规范了工程类项目的采购方式,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与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必须依法政府采购。4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4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三、《通知》主要要求
一是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二是界定政府采购资金范围。
三是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是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五是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