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制定的目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和效能,做到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和监督管理职能的合理有效分离,全面扩大镇、街道审核确认权限,推进审核确认相统一,简化审核确认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强化民政部门监督管理力度,规范社会救助监管程序,确保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精准高效。
二、《通知》拟解决的问题及措施
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低收入家庭认定,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权下放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金额在3000元(含)以内,符合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使用范围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审核确认,直接发放。区民政局依据各镇、街道人口、以及救助对象数量,确定备用金额度,将备用金下拨至镇、街道专户;将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人护理补贴、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等困难家庭的动态管理权下放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明确相关职责和操作流程,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做到权责统一,促进基层社会救助工作质效双提升,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三、《通知》制定的法律依据
1.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2. 《黑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民规〔2020〕7号)
3. 关于印发《伊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及动态管理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民发[2021]2号)
4.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 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3〕139号)
5.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切实规范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15]80号)
6.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7.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8.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银保监局关于切实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民规[2020]12号)
9. 关于印发《伊春市城乡低保动态监测预警方案》的通知(伊民发[2020]42号)
10. 《伊春市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伊民发[2014]45号)
11. 关于印发《伊春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伊民规〔2020〕3号)
12.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
13. 民政厅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民办【2016】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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